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058 证券简称:金安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及《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
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等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交易;除日常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定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以书面协议确定;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方需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得通过垄断采购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经营。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的审议决策程序如下:
(一)成交金额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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