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053 证券简称:华烁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
担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八条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
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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