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044 证券简称:德蓝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获得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后,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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