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042 证券简称:赛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公司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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