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贝
路 5 号芭薇股份创新中心 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份 44,735,11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0%。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4,697,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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