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7021 证券简称:大舟网络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规范股东会、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职权
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除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5、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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