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Avenue,
Shanghai 200120,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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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1
承诺与声明...... 2
正 文...... 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7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0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2
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 15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15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5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16
十一、结论意见...... 1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汉星管理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收购人、汉星管理 指 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千一智能 指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孙伟、孙浩宇
收购人通过股转系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孙伟持有公
本次收购 指 众公司 700 万股股份和孙浩宇持有公众公司 400 万股股份,并
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自孙伟处受托取得公众公司 2,100 万股
股份的表决权,从而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标的股份 指 收购人受让的孙伟持有的公众公司700万股股份和孙浩宇持有
公众公司 400 万股股份
交割日 指 标的股份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孙伟、孙浩宇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千一智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孙伟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指 《孙伟与安徽汉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千一智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质押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安徽千一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汉星能源 指 安徽汉星能源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千一智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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