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7014 证券简称:塔人网络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沪 0104 民初 1495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原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冰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平峰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清龙图计算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爱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沪 0104 民初 14950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清龙图计算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成款(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人民币 4,188,433.78 元;
二、被告中清龙图计算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冰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账分成款(2022 年 12 月至 2024年 3 月)人民币 837,686.74 元;
三、被告中清龙图计算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公告编号:2026-001
1.5 倍,向原告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上海冰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欠款月份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冰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8,915.84 元,由原告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冰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50 元,由被告中清龙图计算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58,865.84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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