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15:33:53 股吧网页版
极致互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011 证券简称:极致互动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 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 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
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求,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

(三) 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及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