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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18:29:10 股吧网页版
晟楠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5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5.14《关于修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上市规则》第4.2.2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公司现任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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