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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