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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22:34 股吧网页版
上海功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6974 证券简称:上海功途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功途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 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五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三人时,应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由 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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