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6974 证券简称:上海功途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四)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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