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949 证券简称:源启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无锡翔龙环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编制为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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