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0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陈洪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陈洪道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洪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 《关于续聘李洪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李洪梅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洪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 《关于续聘董佳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董佳麒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董佳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 《关于续聘罗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罗剑龙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罗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 《关于续聘罗剑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罗剑龙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罗剑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关于续聘孙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质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孙志杰先生生具备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周静 杨帆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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