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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5:59:10 股吧网页版
新规首批!A股中小股东提交临时提案
来源:券商中国

  中小股东话语权变大。

  近日,陆续有A股上市公司持股低于3%的中小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5月6日,恒立钻具持股1.45%的股东提交了临时提案。5月5日,东华能源持股2.01%的股东提交了临时提案。

  上述现象源于规则的变化。今年3月底,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调整了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为1%,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据悉,此举是落实新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小股东纷纷提交临时提案

  5月9日,上市公司恒立钻具发布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称,2025年5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1.45%股份的股东胡汐斐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提案具体内容是《2024年度权益分配预案(1%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

  公告表示,经审核,董事会认为股东胡汐斐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胡汐斐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不仅只有上述一家。5月8日,东华能源也发布了类似公告。公告称,5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股东马森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森南京”)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马森南京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表示,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森南京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168.49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0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资格门槛降低

  据悉,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新公司法精神,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则,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行制度。《股票上市规则》作为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的基础性规则,需要相应调整,与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在业务规则层面做好衔接。

  今年4月25日,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做了修订。本次修订强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保障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规则发布后,不少上市公司纷纷修订公司章程,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4月30日,上海凤凰修订公司章程。此前的规定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修订后的规定是: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4月30日,德才股份也修订了公司章程。此前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修订后的规定是,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此前出现过规则争议

  新公司法虽然在2024年7月1日实施,但是有的上市公司规则并没有及时更新,以至于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小插曲”。

  2024年10月16日,梦洁股份发布临时提案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许喆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许喆提名郑鹏程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2024年10月14日,许喆单独持有公司股份8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许喆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和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有人在董事会上对此投出了反对票,反对的部分理由是梦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本次提请增加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单独持有公司8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不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份比例。公司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合规的情况下再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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