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6932 证券简称:方天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 5 人。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及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布召集股东会通知,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认为提案内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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