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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25 19:15: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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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078

当事人:

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掌柜),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200 号海德广场 2 栋办公 2904 号。

张毅,男, 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房掌柜董事长、总经理。

刘晓云,女, 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房掌柜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挂牌审查期间, 2016 年 2 月 2 日,深圳掌柜汇美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房掌柜及张毅、张伟签署了《增资协

议》,约定掌柜汇美向房掌柜增资人民币 940 万元,掌柜汇美持

股 1.88%。 2016 年 2 月 4 日,掌柜汇美按《增资协议》约定向

房掌柜汇入款项人民币 940 万元。 2016 年 2 月 15 日,掌柜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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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掌柜及张毅、张伟签订《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未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进

行披露。

房掌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4 条规定。

对房掌柜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毅、时任董事

会秘书刘晓云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房掌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

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司(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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