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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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078
当事人:
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掌柜),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200 号海德广场 2 栋办公 2904 号。
张毅,男, 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房掌柜董事长、总经理。
刘晓云,女, 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房掌柜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挂牌审查期间, 2016 年 2 月 2 日,深圳掌柜汇美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房掌柜及张毅、张伟签署了《增资协
议》,约定掌柜汇美向房掌柜增资人民币 940 万元,掌柜汇美持
股 1.88%。 2016 年 2 月 4 日,掌柜汇美按《增资协议》约定向
房掌柜汇入款项人民币 940 万元。 2016 年 2 月 15 日,掌柜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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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掌柜及张毅、张伟签订《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未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进
行披露。
房掌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4 条规定。
对房掌柜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毅、时任董事
会秘书刘晓云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房掌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
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司(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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