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1 16:34:06 股吧网页版
汇东管道: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836903 证券简称:汇东管道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证股东会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公司或下属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九) 修改本章程;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包括资产置换)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含本数)的事项;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或下属公司单笔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1000 万元(含本
数)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资产设置负担
(包括抵押、质押)、借款及非对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公司的非对
外担保金额按 12 个月的累计金额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十六) 对回购本公司股票做出决议;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方式

三、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在公司办公地址所在地
召开。

四、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五、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条件

六、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监事会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监事会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