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审计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18233号)。公司董事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就上述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一、否定意见涉及的事项
2024 年 12 月 5 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浙
06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海滨等 29 人对浙江明德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出具(2024)浙 06 破中 5 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明德微电
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2025 年 3 月 20 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 06 破 3 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24年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应由持续经营假设变更为清算价值基础。浙江明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
公告编号:2025-020
二、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条
规定,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因此,我们对浙江明德微电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
三、董事会意见
2024 年 12 月 5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海滨等 29 人的
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
5 点。
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议案》共五项议案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议案《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议案》五项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公告编号:2025-020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 06 破 3 号,本院(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现状及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证实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审理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中,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事项公司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指定平台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 2024-050、2024-051、2025-007、2025-011 编号公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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