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877 证券简称:博智数源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2:1。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列席公司股东会;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通信、电子邮件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可以缩短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监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九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