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877 证券简称:博智数源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博智数源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原由股东会决定的部分事项作出决议,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应当合法、谨慎,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和年度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
址。
公司股东会可以用现场、传真、电子通信、电子邮件、通讯、会签等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并做出决议,由出席股东签字,以传真、电子通信、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现场和电子通信方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视为同意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期间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全程录制并留存。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通知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如公司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股东会审
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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