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6870 证券简称:山维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 2 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
行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 3 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
第 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董事会直属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5 条 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不得代替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的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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