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861 证券简称:鞍山发蓝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鞍山发蓝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鞍山发蓝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鞍山发蓝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具备实际
承担能力的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4、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
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征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
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
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7、公司有未决诉讼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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