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公告编号:2024-046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立案,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收到雨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24)皖 0504 民初 5737 号民事调解书。
注:具体受理日期不详,按照法院立案日期填写;公司未收到应诉通知书,按照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日期填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程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贷关系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46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盛桂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妻子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全部归还本金及利息形成的借贷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400000 元、利息和罚息 107387.64 元(暂计
算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自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
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 4507387.64 元;2.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5672 元,合计 4523059.64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3 年 6 月 25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业俊、盛桂林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授信业
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 500 万元,额度使用期自 2023 年 6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2023 年 6 月 25 日三被告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
定向原告贷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却一直未完全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以致成讼。
公告编号:2024-04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愿后,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业俊、盛桂林欠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 4400000 元、
利息和罚息 107387.64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合计 4507387.64 元及
自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双方签订
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一次性还清;二、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业俊、盛桂林于 2024年 12 月 30 日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5672 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21492 元(已减半),由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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