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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15:31:38 股吧网页版
瑞森新材: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836829 证券简称:瑞森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09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宜担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公司经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査和指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二)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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