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836829 证券简称:瑞森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09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福建瑞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如有)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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