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811 证券简称:永泰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三) 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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