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6809 证券简称:翔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2026 年 1 月 4
日,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北省邢台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冀 05 民初 2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明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邢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签订《邢钢 130t 锅炉高温超高压发电改造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能源合同”),由原告单方出资承建被告 发电改造项目工程,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项目节能效益,且合同约定了运营期
内原告可分得节能服务费的最低保障额。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邢钢
130t 锅炉高温超高压发电改造项目 SDC 干法脱硫尘工程 EPC 合同》(以下简
称“脱硫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脱硫除尘工程。以上二份合同金额的支付均 为按月付款。合同生效后,原告均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两份合同及原被告签订的六份《能源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两份 《脱硫除尘合同补充协议 》、 被 告出具的两份确认函,被告应付款项合计 28934.755066 万元。截止起诉日,被告已付 8879.84877 万元,尚欠款项 20054.906296 万元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节能服务费和脱硫合同费 20054.906296 万元。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违约金)4811.376622 万元以及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 20054.906296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滞
纳金。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河北邢钢科技有限公司(丙 方)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公告编号:2026-001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结欠本金 19974.567413 万元。
二、甲方计算应付滞纳金(以下均包括逾期支付违约金)为 8005.217937
万元(计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其中:
1、按服务合同年度计算的滞纳金 7484.582937 万元。
2、脱硫合同项下的滞纳金(逾期违约金)520.6350 万元。
3、甲方放弃原滞纳金请求中的逐月滞纳金 217.866329 万元。
三、乙方、丙方承诺本金 19974.567413 万元及滞纳金中的 4000 万元分三
期支付给甲方。如按期支付,则甲方放弃剩余滞纳金 4005.217937 万元。若乙 方、丙方未按约支付任一期上述款项,则甲方可一次性要求乙方、丙方向甲方 支付全部本金和滞纳金,甲方不再放弃剩余滞纳金,且乙方、丙方还需承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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