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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41:37 股吧网页版
翔龙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809 证券简称:翔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制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科技”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翔龙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虽担保申请人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和合作的,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八)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及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同意后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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