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6792 证券简称:易家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使用便于理解的、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就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和督促,接受主办券商对拟披露信息的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应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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