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780 证券简称:新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科学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章程必备条款》及《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坚持审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使、会议召集与召开、议事与表决、决议执行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的重大投资方案除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或将相关的审议权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予总经理行使;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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