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780 证券简称:新之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及《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活动。股东会的组织和运作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激励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则按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审议并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类型与召开时间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如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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