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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0 15:31:10 股吧网页版
创洁工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0


证券代码:836770 证券简称:创洁工贸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苏鲜生超市”)、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 01 民初 4202 号。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主要负责人:戎金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家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苏宁采购中心是被告苏宁易购集团的分支机构,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是被告苏宁采购中心的下属企业。原告公司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从 2015 年就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成立后,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同时负责苏宁易购网上平台的采购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原告公司负责向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供应个护家清的项目,包括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舒肤佳、佳洁士、护舒宝、汰渍、碧浪等品牌。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从原告公司采购的商品均通过苏宁易购平台等渠道进行售卖。

原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商品供应与交付义务,并按照合同结算规定
在约定账期内履行了对账、结算单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票据邮寄等结算义务,但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并未以现汇结算,而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相关票据未能如期兑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472,864.72 元,故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人民
币 7,472,864.72 元及逾期利息(以 7,472,864.7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货款付清之日,按 1.3 倍 LPR 计算);

2、判令被告苏宁易购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公
司货款 7,472,864.7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472,864.7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4110 元,由被告合肥苏鲜生超市负担。
(二)执行情况

由于义务人合肥苏鲜生超市未履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初 4202 号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我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于 2024年 9 月 20 日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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