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6745 证券简称:海润股份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告。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七)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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