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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5:32:55 股吧网页版
三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6743 证券简称:三立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 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无锡三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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