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JTN(XA)意字第 FY1009239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710061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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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5
问题二、关于国资审批程序......5
问题三、其他......5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JTN(XA)意字第 FY1009239 号
致: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地测绘的委托,根据与大地测绘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大地测绘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大地测绘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西安)
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就大地测绘本次交易进行审核并下发《关
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本所律师现就《反馈问题清单》所列问题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转系统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二、关于国资审批程序
披露文件显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履行西安市国资委审批程序。
请挂牌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审批程序的进度和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4 年 5 月 17 日,西安市国资委向西城发集团下发“市国资发﹝2024﹞40
号”《关于确认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底价的批复》、“市国资发﹝2024﹞42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确认地籍公司混改资产底价为 2,741.55 万元;同意西城发集团《关于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备案的报告》事项备案。
2024 年 5 月 17 日,西安市国资委向西城发集团下发“市国资发﹝2024﹞41
号”《关于同意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确认经该委备案确定的房测公司本次改制的 100%股权资产底价为 15,563.73 万元;同意西城发集团将持有的房测公司 100%股权作价 15,563.73 万元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大地测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西安市国资委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
问题三、其他
1. 请挂牌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1)测量所下无形资产中“码
上不动产小程序”的运营主体、运营情况和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模式、
盈利模式、资金结算模式、主要服务客户、收入贡献占比、主要合作内容、是否存在交互性的功能等;(2)小程序的类型及资质办理情况,是否存在尚未办理的资质,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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