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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5:32:49 股吧网页版
灏域科技:德恒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 6500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250114 号
致:微远科技产业云南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微远科技的委托,担任微远科技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微远科技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冯春霞、王英持有的灏域科技3,060,000 股股份进而取得灏域科技控制权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已出具了《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股转公司《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本所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仅就贵公司在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要求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贵公司本次收购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本次收购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5. 贵公司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6.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同样适用。

本所律师现就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收购目的

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和后续发展计划,是否存在注入资产、业务的计划及具体安排,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结合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主体的主营业务,补充披露挂牌公司与段娟娟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及未来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况,是否仅涉及水果批发、零售业务,相关主体拟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其可执行性、有效性。

回复如下:

(一)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和后续发展计划

1.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系收购人基于对公众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在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拓宽公司业务领域,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段娟娟控制的上海泰农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鲜水果的批发与零售业务。灏域科技目前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包含新鲜水果)以及食品的销售,两者在业务上具有协同性。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在取得灏域公司的控制权后,将结合所控制企业及自身的资源,把新鲜水果方面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供应商资源注入灏域科技,并进一步利用公众公司平台开展新鲜水果的初级加工,如仓储、分拣、包装等,以进一步提高灏域科技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2.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1)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为了解决同业
竞争,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除了将上海泰农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水果批发与销售同类业务转移至公众公司之外,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6 个月内,收购人将结合所控制企业及自身的资源,把新鲜水果方面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供应商资源注入公众公司,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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