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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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昆明)专字第 51 号
致: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灏域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微远科技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冯春霞、王英持有的灏域科技 3,060,000 股股份进而取得灏域科技控制权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关于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本所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仅就灏域科技在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要求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收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与被收购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除非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简称对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样适用。
本所律师现就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 1: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和后续发展计划,是否存在注入资产、业务的计划及具体安排,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回复如下:
一、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持有灏域科技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微远科技合计持有灏域科技 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灏域科技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的目的系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进一步整合优质资源,推进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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