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735 证券简称:灏域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云南灏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云南灏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金额根据具体交易分别依据交易类别、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的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但已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累积计算范围;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如下公司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
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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