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1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8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9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3
五、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5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被
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8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与公司交易
的情况......18
八、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19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1
十、结论性意见......2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被收购人、灏域科技、公司、
指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收购人、微远科技 指 微远科技产业云南有限公司
转让人 指 冯春霞、王英
2025 年 12 月 5 日,微远科技与冯春霞、
王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微远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科技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冯
春霞、王英持有的公众公司 3,060,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51.00%
《收购报告书》 指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收购人财务顾问、国融证券 指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适当性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第 5 号准则》 指
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
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现行有效的《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致:微远科技产业云南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微远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微远科技的委托,担任微远科技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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