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2023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家。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分别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或专项说明。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议案。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近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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