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6715 证券简称:优力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5 年 9 月 12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
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基金投资
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
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
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含10%),50%以下。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收购长期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含 10%),30%以下。该收购长期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及以上的;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收购长期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低于本制度应由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
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投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
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
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