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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5:32:11 股吧网页版
中裕广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6708 证券简称:中裕广恒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
司现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保护投资者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
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职能
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制定详细的书面
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 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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