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司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
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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