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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8:26:59 股吧网页版
创一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管理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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