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36679 证券简称:科睿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8 日,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行为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
(二)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七) 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八)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我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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