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
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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