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三章 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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