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秉扬科技)第 3 号
2025 年 4 月 24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PalmSpringsInternationalCenter,No.199TianfuAvenue(M),
High-techZone,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舒明杰、陈珏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会议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产业园区秉扬科技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4 月 23 日 15:00—2025 年 4 月 24 日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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